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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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65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原告與被告 余鴻濱 即 莊鴻奇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庭具狀記載被告余鴻濱即莊鴻
奇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
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姓名為「余鴻濱即莊鴻奇(
歿)」,並於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於繼承余鴻濱即莊鴻奇所得
遺產之範圍內負限定責任,則原告起訴之被告係余鴻濱即莊
鴻奇之全體繼承人,惟未記載其姓名、住居所,有起訴狀1
件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116條第1項第1款規
定記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