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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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13號

原告 姚淑娥

被告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羅瑞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另以裁定終結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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