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13號
原告 姚淑娥
被告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羅瑞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另以裁定終結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