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15號

聲請人 嚴永賢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 嚴紹宗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㈡提出聲請人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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