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15號
聲請人 嚴永賢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 嚴紹宗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㈡提出聲請人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林雅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15號
聲請人 嚴永賢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 嚴紹宗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㈡提出聲請人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