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9號
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被告 元璞 建築師事務所
代表人 蔡智充
張偉明
蘇俊臣
被告蔡智充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璞建築師事務所等間確認執行業務所得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2,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