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玉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玉小字第6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潘良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瑞芳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可參(置於證件袋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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