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2號原告辛○○○
號庚○○甲○○
4號丑○○
之28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被告癸○○
戊○○己○○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複代理人 蕭世芳 律師
壬○○被告子○○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