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丙○○被告甲○○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複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
王正明 律師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民國96年3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96年5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