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7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九十一年存字第一六○四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一年存字第一六四○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