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繼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補字第56號聲明人甲○○
辛○○
之1乙○○壬○○戊○○○庚○○己○○丁○○癸○○子○○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丙○○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