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1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龍霸天下壹臺(含IC板壹片)」、「超級大舞台壹臺(含IC板壹片)」及現金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9690號為緩起訴處分,而本件扣案電子遊戲機具「龍霸天下1臺(含IC板1片)」、「超級大舞台1臺(含IC板1片)」及現金新臺幣1340元,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供陳在卷,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予以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