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標購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61號上訴人乙○○
樓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 王伊忱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敏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標購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4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