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五七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廿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五七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廿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