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小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羅小字第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鈺婷
       黃貞瑋
被   告  林碧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伍仟叁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9月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或向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預借現金,並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全數繳付,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
金額,如連續2月未依約繳納,視為全部到期,應按週年利
率19.99%計算利息,並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300元
,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最高以3期為上限,嗣於98年12月被告
積欠原告帳款達171,955元,兩造乃於98年12月31日訂定信
用卡誠意理債專案,約定由被告以72期、每月為1期之方式
償還上開信用卡帳款,利息則按週年利率7%計算,倘未依約
還款,視為全部到期,自到期日起改按週年利率19.99%計算
利息,並依上開信用卡之約定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02年1
2月1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原告69,021元,其中本金
為65,394元,為此,爰依上開信用卡誠意理債專案之約定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
定條款、信用卡誠意理債專案申請書、歷史帳單查詢、未結
帳交易明細查詢、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
帳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上開信用卡誠意理債專案之約定,訴請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據
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
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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