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司北調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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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相 對 人  陳玉芳陳又嘉
相 對 人  陳黃嬿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陳玉芳即陳又嘉、陳黃嬿菁
間應就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
圍30000分之404)及同地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3分之
1)之不動產,於99年7月14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玉芳即陳又嘉所有
。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
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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