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310號聲請人積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崇義 代理人 陳國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3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輪將有限公│第一商業銀│105年4月30日│41,937元│HA0000000│││司 朱國華 │行大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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