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325號債權人丙○○債權人甲○○債務人建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