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898號
原   告  林鍾祥
訴訟代理人  林家聖
被   告  劉協龍
       劉讚輝
訴訟代理人  黃愷傑
       李國煒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代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文智
被   告 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讚輝
訴訟代理人 葉文智
被   告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明光
訴訟代理人  徐淑月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惠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
      吳泰焜
複代理人   徐錫存
被   告  趙杜玉
訴訟代理人  吳明聰
被   告  林彥志
      林泉叡
      林 魏麗姑
       謝紅乾
       黃仁光
       黃李梅英
       陳碧珠
       黃林素娥
       黃辰玄黃金鑑 之繼承人)
       黃美玉 (黃金鑑之繼承人)
       黃辰享 (黃金鑑之繼承人)
      吳明聰(吳 陳洋妹 之繼承人)
       吳明勳 (吳陳洋妹之繼承人)
       徐英傑徐雲秀 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確認界址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提出全體被告自然人部分戶籍謄本及被告協新鋼
鐵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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