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898號
原 告 林鍾祥
訴訟代理人 林家聖
被 告 劉協龍
劉讚輝
訴訟代理人 黃愷傑
李國煒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代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文智
被 告 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讚輝
訴訟代理人 葉文智
被 告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明光
訴訟代理人 徐淑月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惠評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
吳泰焜
複代理人 徐錫存
被 告 趙杜玉
訴訟代理人 吳明聰
被 告 林彥志
林泉叡
林 魏麗姑
謝紅乾
黃仁光
黃李梅英
陳碧珠
黃林素娥
黃辰玄 ( 黃金鑑 之繼承人)
黃美玉 (黃金鑑之繼承人)
黃辰享 (黃金鑑之繼承人)
吳明聰(吳 陳洋妹 之繼承人)
吳明勳 (吳陳洋妹之繼承人)
徐英傑 ( 徐雲秀 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確認界址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提出全體被告自然人部分戶籍謄本及被告協新鋼
鐵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