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小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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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小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振展
被 上訴人
原   告  黃國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月8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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