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134號
原   告  葉皇玲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彰化縣私立威爾斯
美語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164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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