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21號原告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加藤匠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馥菡葉珈妤 、張家偉、 葉家正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7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翊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