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18號原告謝昌被告 黃俊傑 原告與被告黃俊傑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14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賴朱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