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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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18號原告謝昌被告 黃俊傑 原告與被告黃俊傑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14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