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20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建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出生月份「『1』月」部分,應更正為「『12』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刑事裁定文字如有上開情形,亦得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出生月份「『1』月」部分,顯係「『12』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玉熙
法官魏玉英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