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涂槿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槿杰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涂槿杰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237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
8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377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涂槿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6.19日下午2時許│100.06.19日下午2時30分│100.06.19日下午3時10分│├───────────┼───────────┼───────────┼───────────┤│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3902號│13902號│1390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237號│100年度易字第2237號│100年度易字第223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8.26│100.08.26│100.08.26│├─┼─────────┼───────────┼───────────┼───────────┤│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237號│100年度易字第2237號│100年度易字第22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9.26│100.09.26│100.09.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792號(編號1-3已定│11792號(編號1-3已定│11792號(編號1-3已定│││執行刑為1年4月,已發監│執行刑為1年4月,已發監│執行刑為1年4月,已發監│││執行100.09.26-101.10.│執行100.09.26-101.10.│執行100.09.26-101.10.│││18)│18)│18)│└───────────┴───────────┴───────────┴───────────┘┌───────────┬───────────┬───────────┬───────────┐│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04.24日至同月25日凌│99.04.25日凌晨2時21分│99.04.25日凌晨2時許│││晨2時21分前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1009號等│第1009號等│第1009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377號│100年度易字第2377號│100年度易字第23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8.31│100.08.31│100.08.3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377號│100年度易字第2377號│100年度易字第237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9.26│100.09.26│100.09.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804號(編號4-8已定│12804號(編號4-8已定│12804號(編號4-8已定│││執行刑為1年6月,已接續│執行刑為1年6月,已接續│執行刑為1年6月,已接續│││執行101.10.19-103.04.│執行101.10.19-103.04.│執行101.10.19-103.04.│││18)│18)│18)│└───────────┴───────────┴───────────┴───────────┘┌───────────┬───────────┬───────────┬───────────┐│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04.24日晚間至同年月│100.04.17凌晨0時13分許││││25日凌晨2時21分前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1009號等│第1009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377號│100年度易字第23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8.31│100.08.3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377號│100年度易字第237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9.26│100.09.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804號(編號4-8已定│12804號(編號4-8已定││││執行刑為1年6月,已接續│執行刑為1年6月,已接續││││執行101.10.19-103.04.│執行101.10.19-103.04.││││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