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8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資料詳卷)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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