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2048號債權人高雄縣大寮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之1號債務人乙○○○○
之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參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