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301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六○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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