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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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83號原告 馬中泰
馬國泰 兼訴訟代理 莎古娜 人被告 吳玟 錡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玟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中原告莎古娜、馬中泰、馬國泰上開精神賠償金逾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
5款規定新台幣(下同)40萬元之140萬元部分,其等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