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聲字第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政府等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9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高愈杰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張正清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