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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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聲字第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政府等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9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高愈杰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