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慶春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4號,中華民國105年
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黃翰義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瓊慧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