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92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江銘訓選任辯護人龔書翩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99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專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