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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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六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其復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同年五月二十三日止,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路○○○巷○○號二樓住處,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前址查獲,並扣得。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三八三號裁定送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二、證據:
(一)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六、二十一四頁)。
(二)被告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所採尿液經送檢驗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姓名代號對照表、新竹市衛生局竹市衛六字第6907號不法藥物尿液初步篩檢報告書各一紙(見偵查卷第三十五、三十六頁)。
(三)於新竹縣○○鎮○○路○○○巷○○號扣得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公克,有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及八十九年度保管字第四三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十三、十九頁)。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資料表(見偵查卷第二十六頁)。
(五)臺灣看守所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竹所總字第1407號函及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紙等(見偵查卷第三十七至三十九頁)。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