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丁○○
丙○○○乙○○戊○○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甲○○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九年七月廿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折合銀元捌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貳萬伍仟元,折合新台幣叁拾柒萬伍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