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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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聲字第1983號聲請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戰勝 代理人 謝守賢 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壹拾萬元參張(號碼145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壹拾萬元參張(號碼1448、14
49、1450)」。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