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遺棄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三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遺棄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三四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涉遺棄案件,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林慧貞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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