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上訴人即乙○○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局間因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雖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玖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惟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本件無庸徵收裁判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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