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育慶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伍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案件有違禁物而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亦足資參照。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又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育慶於民國105年5月8日23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巷○號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實稱毛重0.8200公克,驗餘淨重0.5557公克)。經查,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5557公克,有該中心105年5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按,為違禁物無誤。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本院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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