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二五一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乙○○右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000000000號,生前住臺中市○區○○路○○○巷○號)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