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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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二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本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一0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判決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九十三年訴字第一0五號),該案於九十三年三月四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七日更犯搶奪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十三年訴字第八七一號),並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