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934號抗告人乙00000000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4年6月間,將位在台北市○○街○○號分店所存放市值新台幣(下同)250萬元之窗簾家飾成品交由相對人保管經營,兩造因而簽立保管契約書,詎相對人於96年2月間不告而別,經抗告人盤點結果,上開交付被告保管之貨物僅餘29萬元之貨物,短少之貨物價值達22
1萬元,抗告人乃訴請相對人返還,屬因上開保管契約而涉訟,依上開保管契約書第9條約定,兩造已合意以鈞院為第
1審管轄法院,鈞院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尚有不當,爰依法聲請廢棄原裁定。
二、抗告人所陳各節,經核屬實,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由本院更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