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8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張柔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張柔柔於109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壹拾萬元整,
借款期限為3年,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係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現為年率0.845%)加碼年率1%訂定,現為年率1.845%。
㈡依借據一般條款第五條(證物一)所定: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依借據一般條款第三條與「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第四點之(二)、(三)(證物一~四):本借款按年率1.845%計息,自撥款日起前一年由政府(勞動部)全額補貼利息,債務人無需負擔利息,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爰此,本案政府補貼借款利息至110年5月31日止,故自110年6月1日起,債務人應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併予敘明。
㈣債務人自110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發函予
債務人催繳,均置之不理,債權仍未獲清償,依所簽訂放款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聲請人遂發函將本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證物五),至今尚積欠借款本息及違約金金額如「請求之金額」欄所載。
㈤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放款借據等影本可稽。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