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聲請人 陳歆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翊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5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51×10=2,55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聲請人陳報現在仍否任職於盛海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
三、聲請人前與債權銀行達成債務協商後毀諾。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與何金融機構達成債務協商?債務協商還款方案為何?於何時毀諾?請具體釋明聲請人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毀諾協商條件?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又協商成立後已清償之金額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請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各期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另請提出當初與最大債權銀行債務協商成立之相關資料。
四、請聲請人陳報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9年3月起至迄今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急難救助金、失業補助、兒少扶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並提出該家屬、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提出聲請人106年度、107年度、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七、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兒子 張嘉峻 ,扶養費用5,000元之計算依據?另張嘉峻有無任何收入來源?是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併提出張嘉峻之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