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40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所得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402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陳文宗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所得稅法事件,業經本院97年7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7年9月9日下午2時4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闕銘富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