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6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杜家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杜家慶於民國107年0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4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9月04日止累計179,534元正未給付,其中172,081元為本金;6,160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杜家慶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9月04日止累計57,347元正未給付,其中55,035元為本金;1,024元為利息;1,28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杜家慶於民國107年0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1月26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9月04日止累計84,562元正未給付,其中81,013元為本金;2,25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杜家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18日止累計53,697元正未給付,其中49,968元為消費款;2,52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8664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杜家慶│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172081元││9月05日起││計算│├──┼────┼─────┼──────┼──────┼───────┤│002│新臺幣│杜家慶│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06%│││55035元││9月05日起││計算│├──┼────┼─────┼──────┼──────┼───────┤│003│新臺幣│杜家慶│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81013元││9月05日起││計算│├──┼────┼─────┼──────┼──────┼───────┤│004│新臺幣│杜家慶│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9968元││8月19日起││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