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635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方若穎 被告 鍾梅英 即越欣盛農產企業行
李保恆 上開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鍾梅英即越欣盛農產企業行為獨資,於105年4月21日
邀同被告李保恆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250萬元之借款憑證,嗣依據額度動用申請書陸續借款本金62萬元、20萬4千元、54萬4千元、9萬3千元、15萬4千元、17萬1元(即附表編號1至6所示),到期日分別為10
6年5月23日、106年5月31日、106年6月23日、106年
5月31日、106年6月23日、106年5月26日,兩造約定均按約定時,原告牌告之基準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1.44%計算,嗣隨後原告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詳如額度動用申請書約定條款第4條)。今被告最後繳息日之原告牌告基準利率為2.9%,依雙方約定加計利率1.44%後,原告得請求之利率為年利率4.42%之利息,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綜合授信總約定書第1章第1節第12條),並約定自實際放款日起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另約定期中有依其未依約按時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綜合授信總約定書第1章第2節第3條)。
㈡被告鍾梅英即越欣盛農產企業行為獨資,於105年4月21日
邀同被告李保恆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之借款憑證,嗣依據額度動用申請書陸續借款本金15萬3千元、19萬6千元、31萬7千元、17萬5千元、15萬
2千元、17萬1元(即附表編號7至12所示),到期日分別為106年6月28日、106年7月28日、106年8月29日、
106年6月27日、106年6月26日、106年7月26日,兩造約定均按約定時,原告牌告之基準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1.44%計算,嗣隨後原告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詳如額度動用申請書約定條款第4條)。今被告最後繳息日之原告牌告基準利率為2.9%,依雙方約定加計利率1.44%後,原告得請求之利率為年利率4.42%之利息,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綜合授信總約定書第1章第1節第12條),並約定自實際放款日起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另約定期中有依其未依約按時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綜合授信總約定書第1章第2節第3條)。㈢詎被告鍾梅英即越欣盛農產企業行就上開借款繳納本息僅至
106年5月即未依約按時繳付本息,其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全部一次清償。而被告李保恆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至今被告鍾梅英即越欣盛農產企業行尚積欠原告本金1,786,000元、1,164,000元,共計295萬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受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放款明細分類帳查詢、
額度動用申請書、綜合授信總約定書、放款牌告利率報表(見卷第9至63頁)各在卷為憑,核屬相符。本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上情堪信為真實。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468條前段、第
7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鍾梅英即越欣盛農產企業行為消費借貸契約之借款人,由被告李保恆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前述款項,而未清償,被告等自應各自對其等所借用及連帶保證之債務負連帶給付之義務,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共計295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調查,均與本件之判斷結果不生影響,自勿庸一一審酌論列,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江婉君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1│620,000元│自民國106年4月23日│自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4.42%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2│204,000元│自民國106年4月26日│自106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4.42%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3│544,000元│自民國106年4月26日│自106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4.42%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4│93,000元│自民國106年5月2日│自106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4.42%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5│154,000元│自民國106年4月23日│自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4.42%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6│171,000元│自民國106年5月2日│自106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4.42%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7│153,000元│自民國106年4月28日│自106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4.42%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8│196,000元│自民國106年4月30日│自106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4.42%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9│317,000元│自民國106年5月6日│自106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4.42%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10│175,000元│自民國106年5月11日│自106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4.42%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11│152,000元│自民國106年4月27日│自106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4.42%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12│171,000元│自民國106年4月28日│自106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4.42%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