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守仁
洪梅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99,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