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哲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姵萱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