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守仁
洪梅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志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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