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48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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