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50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565號),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簽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與其前夫乙○○有債務糾紛,乃於民國97年5月12日20時40分許,前往乙○○位於彰化縣二林鎮豐田里興農巷4號住處與乙○○理論,嗣雙方一言不合,被告甲○○竟基於毀損之故意,隨手拿起鋤頭砸毀乙○○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檔風玻璃,致令該檔風玻璃不堪使用,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公訴人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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