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緝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琦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更多裁判書